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