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的举报途径,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