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