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使用、截留、损毁、擅自处分扣押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或者违法实行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