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