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