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时,应当同步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