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