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案件,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