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听证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