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城市新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开发区、城市新区、街道派驻执法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