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城市新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开发区、城市新区、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