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