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执法文书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电子设备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