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查阅、调取、复印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