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