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和范围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