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