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和人民防空事业发展需要予以安排,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保证人民防空经费的战备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