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