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企业方、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应当从本企业内产生。县级以上地方、产业工会聘请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