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