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当地地方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并经企业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企业中女职工、残疾职工、劳务派遣工分别占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八以上的,应当有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企业内公示。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由当地地方工会指导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