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