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