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开展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