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开展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