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尚未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可以由当地地方工会代行协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