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将明确的修改意见书面告知企业方。经双方再次协商修改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