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企业方报送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双方协商代表名单、要约书、协商会议记录、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