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的,应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协商的具体内容。另一方应当在接到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