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的,应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协商的具体内容。另一方应当在接到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者要约邀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