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由专人记录。协商记录由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记录人员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得泄漏协商进程和企业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