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