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及相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