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确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或者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