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确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或者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