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