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