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卫生健康、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