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