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应当征收排污费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征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