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