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