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