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