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