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