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内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责任人承担。违反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