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