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