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