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每侧不得低于三十米;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环路的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