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征信系统,对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