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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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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征信系统,对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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