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